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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湘组发〔2017〕16号

发表时间:2019-03-1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选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省属本科院校、部分中央驻湘单位派驻到全省51个贫困县市区开展驻村帮扶的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选派和任职

第三条 工作队选派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扶贫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工作队力量配备根据贫困村人口规模的大小确定,一般35名。

第四条 驻村干部应从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熟悉农村基层工作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中选派,优先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工作队队长原则上从中共党员、年龄在50岁以下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选派。

第五条 工作队队长任驻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在贫困县省派工作队中选定一名队长挂任县委常委,除做好驻点村工作以外,参与对所驻县其他工作队的管理工作。其他工作队队长挂任驻点村所在乡镇党委副书记。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工作队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和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到让干部掌握政策,让群众知晓政策。

(二)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与村两委一起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贫困村基本情况,找准突出问题,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落实干部结对帮扶,确保扶贫对象稳定脱贫,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

(三)加强村级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发现培养村级后备干部,严格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提升农村治理水平。

(四)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组织实施《湖南省解决贫困村突出问题三年行动计划》,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抓好产业发展,促进贫困群众增收;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调动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依托省委组织部成立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扶贫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共同做好工作队的管理、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明确联系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按照派驻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负责对各派驻单位驻村帮扶工作进行联系和督导,将驻村帮扶情况作为综合评价各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派驻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处室,负责驻村帮扶工作,主要领导到驻点村指导调研,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发挥好后盾作用;工作队要接受驻点村所在地县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考核,年度考核时县委要派员参与实施联合考核。

第八条 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应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各项涉农政策,熟悉驻村帮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每年接受一次以上正规业务培训。

(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队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村两委、党员干部工作例会,研究驻村帮扶工作。

(三)考勤登记制度。驻村干部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每月驻村不得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要填写驻村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表。工作队长请假需经驻点村所在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四)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季度应向当地党委政府、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和派驻单位至少汇报一次工作,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情况。

第九条 驻村期间,驻村干部党组织关系转至驻点村,在原单位的岗位职务、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均保留不变。

第十条 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察看、随机暗访等方式,对工作队履职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抓好突出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派驻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能调整。工作队具体派驻和撤回时间以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和省扶贫办的通知为准,贫困村不脱贫工作队不撤队。

第十二条工作队年度考核由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和省扶贫办负责,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由派驻单位负责。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三条 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对优秀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予以表彰。驻村干部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驻单位指标。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要保证工作队必要的工作经费,驻村干部驻村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执行。派驻单位每年慰问工作队员一次以上,做好队员体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确保队员安心工作。

第十五条 所在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驻村帮扶工作,定期听取工作队汇报,加强工作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队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不准本人和亲属包揽工程项目,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驻点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吃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队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资金、项目安排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的要及时召回,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工作队管理办法。本办法由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