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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修订) 中南林党发[2020]1号

发表时间:2020-05-26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学校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从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中选拔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职务聘(任)期制度,每个聘(任)期一般为3年。管理岗位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对涉及人、财、物以及教务、科技、研究生、后勤、基建等岗位,3年任期期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流;任期内,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调整交流。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专技岗位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或不能任满一个聘(任)期(即年满57岁)的,原则上回教学科研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

校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纪委副书记选拔按照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通知执行。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提拔担任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提任管理岗位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提任研究生院院长、各学院院长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其中国际学院、班戈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副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

(五)提任研究生院副院长、各学院副院长(不含继续教育学院)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六)“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副高职称和博士学位。

(七)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应具备拟转聘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应符合规定的对应关系,即转聘到管理五、六级岗位,需现聘在专技七级及以上岗位。

(八)提任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应具有党务或学生工作经历。

(九)党委职能部门、人事处的处级领导干部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须具有3年以上的党龄。

(十)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十一)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或者越级提拔干部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须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级组织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任期期满,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任期期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考察组应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有关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考察组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向党委组织部汇报,党委组织部经部务会研究后,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如谈话调研推荐人选高度一致的,也可以等额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

(三)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任期期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选拔学院(不含涉外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行政岗位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推荐。

(二)选拔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辅与直属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岗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以及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对考察对象人选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考察组负责人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考察组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根据考察对象来源单位和拟任职务的需要,确定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考察来自教学单位的拟任处级干部人选,考察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联系校领导、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委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代表、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

(二)考察来自非教学单位的拟任处级干部人选,考察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或全体工作人员等。

(三)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在现部门或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要延伸至原部门或单位进行考察谈话。延伸考察范围参照原考察范围执行,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严格任前审核,防止“带病提拔”,对干部个人报告事项“凡提必核”,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考察组成员应当在考察材料上签名。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学校党委委员和学校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副职拟任人选,可听取拟任单位正职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拟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和学校领导家属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可提前免去试任职务,结束试用期。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其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九条  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后,在其任职部门或单位召集会议,由党委指定专人出席会议,宣布任职决定。

第四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强交流统筹。推进教学单位之间、非教学单位之间、教学单位与非教学单位之间处级领导干部的交流。

(三)处级领导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四)交流的处级领导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交流的,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或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委办、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师生员工有权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修订)》(中南林党发〔201911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