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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处级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09-25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加强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将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决定对干部的任用。
    第三条 根据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处级干部任前公示。
    第四条 公示对象:党委研究确定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人选。
    第五条 公示内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公示范围: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公示方式:
    (一) 在行政办公楼一楼大厅电子屏上公示;
    (二) 在学校组织部网页上公示;
    以上二种公示方式同时采用。
    第八条 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 党委确定拟任人选后,组织部发布公示公告;
    (二) 组织部、纪委受理群众反映,负责调查核实;
    (三) 组织部、纪委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党委汇报,党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干部任用;
    (四)组织部、纪委负责以适当的方式将有关调查核实情向反映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当面、书面和电话等形式向组织部、纪委反映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本着对组织、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具体事实。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匿名信一般不予受理。
    (二) 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阻挠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三) 在实行公示过程中,既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防止打击报复;又要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
    第十一条 调查与处理:
    (一) 组织部、纪委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登记,向有关领导及时汇报,并做好保密工作。
    (二) 对群众反映但组织上已经掌握或做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不再调查;对群众反映但组织没有掌握的新情况,由组织部、纪委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严重问题,由纪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要做到重事实、重证据,并注意方式、方法,防止未经核实的问题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三)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1、对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问题,不影响提拔任用的,由组织上找干部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进。3、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属于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任用。4、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其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5、对反映情况严重失实或故意诬陷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