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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中南林发〔2019〕14号 )

发表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

中南林党发〔201915

 

第一条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实施意见》(湘组〔201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的原则,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三条  纪实对象为学校拟选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谁办理、谁纪实”。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准确、规范完整、责任明晰、安全保密、利于监督。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内容主要有: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主要记录酝酿形成的工作方案,包括分析研判、动议主体、时间、理由、编制职数空缺情况,以及对选任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的建议,研究确认的工作方案等。

(二)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采取竞争性选拔的,还需纪实选拔方式、测试测评情况、成绩和排名等。

(三)考察环节。主要纪实考察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的时间和方式、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同考察对象面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的记录,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的材料,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的会议记录;拟选拔任用人选个人档案审核的结论性意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的结论性意见、纪检监察机关的结论性意见、调查核实有关信访举报的结论性意见;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考察材料等。

(四)讨论决定环节。讨论决定前,主要纪实征求分管领导等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情况;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拟任人选的建议意见情况;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情况。会议决定时,主要如实记载党委组织部部务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研究议题、每位与会成员发言、研究结果等情况;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事项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成员及其原因、到会成员是否符合规定人数,研究的具体事项,每位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的发言,讨论决定的结果,以及遇有与会成员应当回避等情形时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提醒等情况;有无违反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情况。

(五)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情况;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核实情况;任职谈话情况;试用期转正情况;任职文件情况。

(六)中组发〔20159号文件规定记录在案的五种情形: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选拔任用的;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纪实的重要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以下简称《纪实表》)与相关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人员应逐一核实相关纪实材料是否完备,发现记录不全或材料缺少的,应及时补记或通知有关人员补齐材料,如实填写《纪实表》。《纪实表》经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核签字后,按“一人一表、一批一档”整理归档,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档案。

第八条  从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实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地做好纪实;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纪实人员提供各种应当纪实的真实情况和信息,严禁弄虚作假和故意泄漏纪实内容。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资料,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强化纪实结果运用,切实发挥纪实的监督制约作用。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泄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