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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9〕14号 )

发表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

中南林发〔201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11月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组通字〔2017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文件精神和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学校全体事业编制职工(含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近五年已故教职工)的档案;

在站博士后的档案;

学校非事业编制合同制聘用人员在校工作期间产生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  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按照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遵循“有依据、有流程、有记录、有节点”的工作规范,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档案材料收集与补充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中组部规定以及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材料范围(详情附后)。归档材料按业务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归档材料形成单位收集,具体按本办法附件执行。

第六条  归档材料形成单位须认真审核本单位所形成的归档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

第七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单位形成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和单位审查盖章;个人撰写材料应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经办人和办理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公章。

第八条  归档材料一般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2.5厘米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记录材料书写。

第九条  规定应与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第十条  归档材料形成单位须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交送至人事处人事档案管理科并履行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管理科须在接收时逐份登记材料,列明移交清单,并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管理科应主动向归档材料形成单位、教职工本人收集档案材料,催要未按时移交的档案材料。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干部人事档案核查工作,按程序追补缺失的档案材料。各单位及教职工本人应予以配合,按期提交。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科应严格鉴别归档材料。重点检查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内容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对内容不真实、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由归档材料形成单位重新提交。

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以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档,应及时移交有关组织处理。

对不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应区分情况及时转给有关部门或干部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干部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第十三条  将鉴别过的档案材料按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要求进行认真整理,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三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五条  为干部工作、人事工作及其他工作提供服务是人事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既要满足利用人事档案的工作需要,又要坚持按规定范围和手续利用,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教职工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第十七条  除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确因工作需要外,查档人员原则上只能查阅本单位教工档案。因特殊情况需查阅外单位教工档案的,须经人事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查档人员须是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的中共正式党员,原则上为被查阅人所在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专职组织人事干部,或经组织部、人事处批准的其他党员干部。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审批表》,经查档单位领导批准,出示查档人员工作证,办理利用登记手续。校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需带单位介绍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业务关系由校内相关单位引荐,按程序审批和登记后查阅档案。

第二十条  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内。只允许查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人事档案管理科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制。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得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材料。发现档案有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人事档案管理科,由人事档案管理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档案的,需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经借档单位领导以及人事处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党员取送档案,15天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  查借阅档案归还时,人事档案管理科应对查借阅归还的档案逐卷逐页进行审核。

第四章 档案转递

第二十四条  转递人事档案,必须有任免文件、调动通知、联系函件或领导批准等依据,不得随意和盲目转递。

第二十五条  新调入教职工和新入站博士后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原单位或存档机构转入我校。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转入我校须经审核、登记、入库、整理等流程。人事档案管理科负责对新入校人员档案进行审核,登记档案缺件,并限期追补;手续完备后,在一个月内将档案编号入库,半年内对新进档案进行整理。

人事档案管理科应及时催要档案暂未转入学校的在编人员档案。各单位及教职工本人应配合人事处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催要及缺件追补工作。

除本人学籍学位材料外,学校不接收教职工个人自带档案材料;商调过程中人员的人事档案不转入人事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在职教职工工作调动,人事处档案管理人员在教职工办结离校手续后将档案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

第二十八条  转递档案要求:

(一)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二)转递档案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专用密封章。

(三)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2名中共党员)送取,不准邮寄,不准交本人或亲属自带。

(四)凡转出档案1个月后未收到回执的,应向接收单位催问,以防丢失。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工作人员和档案同在学校且与其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学校组织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人事处人事档案管理科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科学保管。

第三十一条  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应分开设置。

第三十二条  在职、非在职和死亡教职工的档案应分开保管。

第三十三条  每年应将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与教职工名册以及库房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做好档案库房的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工作,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每周检查一次,防止不安全因素发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 档案审核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第一类:履历材料

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归档)

第二类:自传材料

1.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主要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归档)

2.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主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归档)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人才参加援派、挂职、扶贫和博士服务团等工作中形成的考核、鉴定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专项考核形成的重要材料;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领导人员的任期考核评价意见;党委(党组)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等材料。(主要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相关派出单位负责归档)

第四类:学历、学位、专业技术、科研学术培训材料

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主要由本人所在单位协助收集归档)

2.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组织人事部门记录的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和培训期间主要表现材料、考核结果等材料。(主要由培训派出单位负责归档)

3.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归档)

4.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关材料,“百人计划”人才引进相关材料。(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归档)

5.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2009年以后当选的两院院士、档案中的依据材料是《中国科学院院士登记表》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登记表》);中央组织部代中央联系专家入选证明材料、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入选证明材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审批登记材料,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登记材料;遴选博士生导师相关材料;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主要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负责归档,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协助收集归档)

第五类: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主要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归档)

2.档案审核材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任前审核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主要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归档)

3.审计材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等。(主要由审计处负责归档)

4.廉洁情况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关于干部经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不适合担任现职等情况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主要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归档)

5.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主要由本人所在单位、二级党组织、人事处负责归档)

6.申诉材料:干部申诉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等。(其中涉纪涉法的,与处理处分材料一并归入档案第八类)(主要由受理申诉单位负责归档)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主要由各二级党组织、党委组织部负责归档)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主要由各二级团组织负责归档)

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主要由党委统战部、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归档)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主要由组织申报单位、颁发奖项单位、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归档)

第八类: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1.涉纪涉法材料: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理意见材料;经调查属实的涉及干部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材料;谈话诫勉有关材料;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决定和检讨检查材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干部形成的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有关结论性材料(包含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代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定书、裁定书;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处理决定等。(主要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归档)

2.个人诚信材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诚信记录材料、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删除失信信息及删除原因等材料。(主要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归档)

第九类:工资、任免、出国、会议代表材料

1.招录、聘用材料:在企事业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有关内容的复印件,颁发的聘任通知、聘任书;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归档)

2.职务职级材料: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等职务套改审批材料、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中晋升职级的相关材料、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审批表等。(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归档)

3.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主要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归档)

4.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归档)

5.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归档)

6.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主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归档)

7.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主要由代表、委员推荐产生单位负责归档)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1.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伤残等级的材料。(主要由人事处、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归档)

2.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主要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归档)

3.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主要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归档)

4.因私出国(境)材料:干部个人的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主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归档)

5.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