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进行集中保管和使用审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1-02浏览次数:

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委组织部下发的《湖南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校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实行集中保管,现将集中保管和使用审批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管范围

在职处级及以上干部、列入中组部千人计划、湖南省委组织部百人计划人选、其他根据需要列入的人员办理的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办理延期手续尚在有效期内的因私护照(通行证)。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保管办法和使用审批程序

1、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由组织部统一保管,各部门、单位在今年12月30日以前将本单位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收齐交至组织部(过期的护照可不交)。同时单位、部门统一填写好《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登记表》(见附件3)

2、每次因私事出国(境)时,须由本人向组织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写明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国家(地区)、往还时间、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境)外等情况。并承诺: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校党委书记、校长须经省委教育工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其他省管干部由省委教育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批准;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报告须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其他干部申请报告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3、将领导同意后的申请报告交组织部,填写《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4、申请表批准后按照人事制度办理好请假手续,一般应利用节假日或公休假期。

5、出国(境)回来后,须及时将护照(通行证)交组织部保管,同时办理销假登记手续。

6、如需换发护照,须向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一定程序予以办理。申请人必须在15天内将新护照交组织部保管。

7、过期因私护照(通行证),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取回。

三、有关要求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护照(通行证)。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须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所在部门(单位)出具证明;对正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已出国(境)尚未返回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出具证明,对返回日期做出说明,对上交日期做出承诺。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对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不按照规定交组织部统一保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组织部门不按规定进行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申领情况登记及证照统一保管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职,严格审批,建好台账。对在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导致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是私自出国不归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保管登记表

2、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登记表

3、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登记表

中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