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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01-08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牢固树立基层当组织书记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理念,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考评约束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责任制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委教育工委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

第三条  履职考核工作分述职测评和实地考核两部分。述职测评由考核对象通过网络上传个人述职述廉工作报告,接受党员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网络测评。

实地考核工作主要是通过查阅工作记录、与师生代表谈话的方式,对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履职情况核实工作可结合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谈话考察工作同步开展。

第四条  履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履职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党支部书记履职考核工作,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直属党支部书记履职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履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落实与审定。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员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员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七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部长任主任,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工作人员任成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考核工作情况,考核工作办公室可设立若干调查核实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需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单位)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紧紧围绕学校和本部门(单位)事业改革发展研究部署基层党建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制定本部门单位党建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党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  贯彻落实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党员“三会一课”制度,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规范谈心谈话制度;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换届,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拓展基层党建工作阵地,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等。

第十一条  推动党建重点工作任务。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基层党建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作出当年专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制作年度学习安排,抓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出重点学习内容和篇目,深入开展专题研讨和实践,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领学作用;抓好基层党建专项重点任务;查找解决基层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推进创新性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定期联系走访师生、关心了解师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回应师生重大关切,防止各类错误思想文化侵蚀,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课堂思想文化阵地管理,抓好宣传思想工作、舆情处理工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及典型推送工作等。实施党建带群建,重视并加强对群团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切实做好群团组织工作。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引导和管理,遵循选优选强、深度挖掘、跟踪培养、强化服务、完善评价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培养一支价值追求高尚、知识结构广博、科学精神求实的和创新能力卓越的的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指导。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教党发〔201741号)、《党支部建设考核办法》(中南林党发〔201736号),进一步优化党支部设置,创新党支部活动形式和内容,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提高基层党组织活动质量。指导党支部书记做好党务工作,开展优秀支部创建、基层党组织活动立项工作,实施党建品牌工程。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创新优化教育培养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教育措施,探索建立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常态化联系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定期与他们谈心谈话、沟通交流,及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吸收入党。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围绕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服务师生员工和广大党员。强化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人员待遇,加强活动场所建设等。

第十四条  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查找本单位基层党建存在问题、具体原因及问题症结,深入分析主观原因、找准症结,理清工作的具体思路,列出问题清单、重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责任清单。

第四章  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  考核准备。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发布考核通知,准备测评表和整理日常考核相关的数据资料。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总结。针对履职考核内容,全面深入分析、广泛听取意见,全面掌握本部门(单位)党建工作情况,梳理个人履职情况,撰写述职报告,并根据《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调查核实评分细则》准备自评材料。

第十六条  述职测评。述职测评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采取网上测评的方式进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述职测评范围含基层党组织书记互评、职能部门负责人测评和党员校领导测评三个部分。测评内容为总体评价和单项测两部分。综合评价得分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首要参考数据,结果分类统计,按权重计分。

(一)基层党组织书记互评。互评范围为参加考核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主要根据述职情况进行网络互评。

(二)职能部门负责人测评。根据工作性质,由党务部门及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考核对象进行测评,具体为: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保卫处,研究生工作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三)党员校领导测评。全体党员校领导对考核对象进行网络测评。

述职测评得分(得票百分比)=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互评×30%+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测评×30%+党员校领导测评×40%

第十七条  走访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组对基层党建工作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调查核实,主要包括实地考核、查看材料,随机抽取党支部书记、师生党员代表、党外群众代表谈话,深入了解考核对象履职情况,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参照《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调查核实工作观测点》各项内容进行逐项核实,经工作组研究讨论后给予调查核实总体评价。

第十八条  综合评分。以考核对象述职测评综合评分情况为评价基础,在对比走访核实调查请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给予综合评分。加强对测评结果的分析研判,重点对比网络测评中单项评价数据异常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网络测评总体评价与调查核实情况结果不符的情况,融入容错纠错机制,由工作组研究讨论后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对综合评分进行上下20%以内的修正。

第十九条  整改落实。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述职评议和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列出整改问题清单,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限,组织力量抓好整改。整改情况要纳入下一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结果评定及运用

第二十条  综合评分“优秀”得票率达8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称职”及以上得票率在6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低于30%的,可以评定为“称职”;“不称职”得票率达30%的应当评定为“不称职”;其他得票情况原则上评定为“基本称职”。“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考核人数的15%以内。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经分析研判和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等次建议,上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审议,审议结果公示后发文通报

本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作风效能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原则上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担任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的处级领导干部党建履职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按50%的权重计入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同时,履职考核情况规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党委、党总支书记,可纳入参评省、市级评选表彰活动和学校下一年度“七一”表彰评选范围;基本称职等次的,提出批评教育,不得参评当年评选表彰;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工作小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相关考核部门、被考核对象要对提供的考核数据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与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协作制。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考核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情况、信息数据,为考核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实行考核工作监督制。学校党委、纪委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工作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