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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细则(修订)

发表时间:2018-01-08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为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提供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基层党组织是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所辖基层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和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学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指导全校党建工作,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紧紧围绕学校和本部门(单位)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科学、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培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紧密结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建立健全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建经费管理办法》,保障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经费需要,确保党费和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合规、程序到位、公开透明。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逐步探索建立和有序推进专任教师党支部书记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政策,并给予党支部建设考核合格的支部书记一定的奖励性绩效,专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按照不少于150/月的标准执行,其他职工党支部书记按照不少于100/月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委,或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基层党委;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规模较小、党员人数较少的部门(单位),可设立直属党支部。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可提前或推迟。委员有变更的,要及时增补。

第七条  教学单位党支部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班级或专业设置;机关、教辅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党支部的设置要便于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员管理,根据居所分片灵活设置;根据师生需求和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网上党支部、项目党支部、社团党支部等。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正式党员达3人的,要及时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成立联合党支部。党支部人数一般控制在30人以内,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设立党小组。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4年。任职期满后应及时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时,应由党委组织部批准。支部委员变更的,要及时增补。党支部改选后经党委或党总支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建立或撤消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的工作出发,采取慎重态度,党支部设置有变化时,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再由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一般不设专职党支部书记,为便于党支部建设工作与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统一安排,在充分体现大多数党员意志的同时,教学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担任;机关、教辅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兼任。

第十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必要时,学校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一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好、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配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推行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

教学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设专职书记1名,根据需要一般可设专职副书记1名、专职或特邀组织员1名。组织员可以是普通党员干部、党员科级干部或党员处级干部。组织员职责由组织部负责制定,特邀党建组织员管理办法及有关待遇规定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共同制定。机关党委设兼职书记1名,兼职副书记1名,兼职党务秘书1名。直属党支部一般可设兼职书记1名。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设组织、宣传、青工、统战、纪检、保密委员各1名。如委员较少,1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党员行政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进入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无故三个月不参加委员会会议,不履行工作职责,视为自行辞职,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重新补选。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始终围绕学校和本部门(单位)中心工作,从学校大局出发,把握好本部门(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

(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工作职责,试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党委、党总支委员应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员领导干部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教学、科研、行政、人才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计划等重要规划,教学管理、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招生就业、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大额经费使用、办学资源分配、收入分配政策等财经方面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应由基层党组织参与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支持本部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负责人经常沟通情况、商量工作,共同制定任期规划。教育党员和教职工支持行政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对党务工作队伍定期轮训,实行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推进党务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考核择优职级晋升机制。

(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民主,建立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党内事务党员先讨论、党的决定党员先知道的原则,畅通各种意见反映渠道,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加强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部门(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党支部的指导和管理。选优配强教师、学生党支部书记,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育工程;根据所辖支部不同特点,深入推进党内主题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监督党支部开展好各项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党支部建设考核办法》对所辖支部进行考评,不断提升党支部工作的整体水平。

(七)加强党员教育工作。抓好党校阵地建设,制定党员教育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分类型地系统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和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实践环节,强化教育实效,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不断完善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修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充分利用改革发展成就、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家公祭仪式以及红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主题教育。

(八)强化党员管理工作。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内主题教育活动为基本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加强组织生活督促检查,提升组织生活效果。做好对党员的民主评议、考察和鉴定工作,结合评议结果配合学校党委做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工作。表彰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教育并督促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南林党发﹝20178),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九)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到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师生党员队伍。注重和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唯一条件。制定好发展党员计划,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培养,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工作。

(十)领导本部门(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行政制定本部门(单位)政治学习的计划安排,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密切联系群众,调查、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配合学校解决党员和群众的思想问题;发动党员并带领群众努力争当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模范。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增强服务社会本领。负责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的提职、晋级、毕业就业指导、选派出国人员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十一)领导本部门(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党管人才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服务人才工作。协助和支持本部门(单位)民主党派负责人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十三)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服务水平。

(十四)积极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推行党员示范岗活动,研究并落实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途径与措施,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

(十五)定期召开党的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研究和安排党的委员会工作,调动党员和群众的工作积极性,经常虚心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努力为党员和群众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切实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十六)机关党的委员会不介入各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确保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对于了解到的有关工作中的问题,可通过该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向部门负责人反映,共同研究解决。遇有突击性任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部门之间的大协作,配合学校党委做好各部、处、室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十七)认真抓好党内活动的落实,经常督促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全面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主体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支持本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部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应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单位)的重要事项。

(二)充分发挥规范党组织生活的主体作用。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加大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注重从新进教师和青年职工中吸纳优秀人才,全面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做好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党员激励关爱帮扶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置等基础性工作,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三)充分发挥团结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解决师生的思想问题和解决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等实际问题相结合,健全党内外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凝聚人心、化解矛盾、统一思想。

(四)充分发挥促进学校中心工作的主体作用。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在日常教学科研生活中亮出党员身份、树立先锋形象,带头攻坚克难,成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践行者,引导带动师生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

第十六条 大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严把党员入口关。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基层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决议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允许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会后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有与决定相抵触的言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的重要问题,根据会议内容由基层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基层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党政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党内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基层党的委员会会议、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一)委员会会议:主要围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研究讨论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干部教育管理以及需要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党的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结合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向所在部门(单位)的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四)民主生活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第二十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校党委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围绕加强团结、推进民主、清正廉洁等主要内容开展学习,切实推动本部门(单位)各项事业发展。中心组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学习,每学期不少于二次集中学习,并将学习情况及时上报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的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委员会成员要按照基层组织建立联系点的统一安排,负责联系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学生年级或班级,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向组织负责人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密切党群关系,努力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改进工作作风;督促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报告领导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等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请假备案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出差请假应向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报备,说明目的地、出差缘由、返校时间、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外出期间所分管工作的安排等事项,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向所在部门(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组织部请示报告。各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还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还须经书记、校长批准。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认真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纪实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主题党日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组织活动,从严抓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应有考勤,做好写实记录,每学期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请示汇报制度。凡遇重要问题,党支部事先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事后要及时汇报。支委会每学期要向上级组织书面汇报支部工作计划,期末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并提出下学期工作计划和要求。每学期要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要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国内外学习、进修、考察、执行其他任务时间较长的党员,每半年书面向支部汇报一次。

第二十八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党群关系。每个支部要建有联系群众的台账。

第二十九条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党员积分管理,提高党员素质。

第三十条  坚持支部按期改选制度。任期内支部委员如出现缺额,应召开会议及时增补。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细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基层组织工作细则》(中南林党发〔201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