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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中南林党发﹝2019﹞14号)

发表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

 中南林党发﹝2019﹞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党政交叉议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特殊情况,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

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情况下,学院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决议,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2.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3.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国内外进修等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除党内评奖评优外的各种评优评奖、荣誉称号授予等;研究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等。

7.研究决定学院各类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大额经费使用和重要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通报学院财务支出情况等。

8.根据学校的学术管理规定,研究决定本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设立,支持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自身规程开展活动。

9.研究讨论本学院内设系、教研室、研究所等机构的设置、撤并等,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10.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于会前加强沟通酝酿,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提请讨论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3.除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外,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定与学术有关的重大问题,会前应该征询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会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会上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会议要讲究效率,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 当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与沟通后,再做决定,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事项也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末位表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以记实形式认真做好记录,作为学院重要档案妥善归档备查。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事不能参加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委(总支)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检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各教学学院,涉外学院、北京教学点根据联合办学合同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