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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中南林党发﹝2019﹞13号)

发表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

中南林党发﹝2019﹞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党总支)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2.研究制定学院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各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推动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4.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5.研究学院党委(党总支)换届、委员调整以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设置方案,审定支部委员拟任人选;研究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项;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分党校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做好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6.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研究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拟聘人选,并按照程序报学校审核审定。

7.研究决定学院分工会、校友分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

8.研究决定学院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工作报告,以学院党委(党总支)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及以学院党委(党总支)名义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9.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0.听取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

11.需要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2 次,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和学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员应提交书面材料。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有关材料,应至少提前 1 天通知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应与党员行政正职沟通,听取意见。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相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要重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除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转述。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党委(党总支)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列席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题商定。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人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根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于重要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由党委(党总支)指定的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配发专用记录本),会议记录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党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会议纪要可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事项,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学院党委(党总支)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已做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保密纪律,对会议保密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决定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事及决议情况。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决议落实

第十七条  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属公开事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本学院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委(党总支)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涉外学院党委、机关一党委、机关二党委、后勤管理处党总支、图书馆党总支、离退休工作处党委等其他同级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