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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和特邀党建组织员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中南林党发﹝2019﹞12号)

发表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

中南林党发﹝2019﹞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党的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力量。组织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与学院党委(党总支)共同管理的原则。同时,在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党员干部和教师中组建特邀党建组织员队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组织员主要负责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具体负责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管理、考察工作;指导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协助学院党委(党总支)同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谈话;审核把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手续和程序,确保文书档案规范齐全;协助抓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具体负责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及时研究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务系统维护、党内数据统计、党务有关材料归档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党员,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党员教育实效;做好先进典型的选树和表彰工作。

(三)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督促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提醒督促师生党支部按期换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党总支)报告工作,注重加强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四)贯彻执行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党委组织部的具体指导下,协助学院党委(党总支)做好学生党员培养、考察和教育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检查、指导、督促学院党委(党总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审查学生《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与学生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谈话。

(二)协助做好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等。

(三)开展学生党员思想状况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并反映学生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组织员、特邀党建组织员在涉及研究、部署党建工作等相关议题时,可参加或列席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党委统筹学院党委(党总支)组织员的配备,组织员岗位为科级岗位。学院党委(党总支)一般配备1名组织员。学生人数在2000人左右、党员规模较大、每年发展党员人数较多的学院,可申请配备1名组织员和1名特邀党建组织员。

第七条 组织员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按照学校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选任组织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严守政治规矩,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党性修养好,熟悉党建基本理论和政策,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

(三)公道正派,勇于担当,工作作风严谨,自觉遵守党建工作制度和规定,严于律己,密切联系群众。

(四)中共正式党员,具有3年以上党龄。

第九条 组织员实行职级职务双线晋升(可参评政工系列职称)。原退出领导岗位的党员处级干部担任组织员的,其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离退休处选拔,学校党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2年。应身体健康,具有较为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有从事组织员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一般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以坐班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时间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确定。由学校从党建工作经费中发放工作补贴,每月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由党委组织部制定组织员考核办法,日常管理和监督主要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其年度履职情况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并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日常管理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党委组织部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监督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注重弘扬实干精神,坚持从严要求,注重实绩检验,突出作用发挥,加强对组织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重视考核结果运用,对立足岗位做出优秀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养和业务指导,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定期检查组织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升组织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实行组织员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定期向党委组织部汇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党建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党总支)要根据组织员的工作特点,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