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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办法(修订)(中南林党发﹝2017﹞53号)

发表时间:2018-01-08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处级班子整体运行效能,增强处级干部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1月修订版)、《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中组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

    担任多项职务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满半年的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按提拔前职务进行考核。

交流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满半年的在现工作部门(单位)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因公外派工作、学习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由所在部门(单位)向外派工作、学习单位了解情况,本人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后参加考核。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等因私请假时间连续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好、较好、一般、差。处级干部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对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教育管理、选送调训、奖励惩处、班子调整、提拔任用、试用期转正、聘期交流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客观公正、民主参与原则;

(二)坚持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落实与审定。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七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部长任主任,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工作人员任成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核工作办公室可设立若干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需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单位)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考核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的处级领导干部担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政治方向,宗旨意识,党的建设,全局观念,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群团组织建设等方面情况;

(二)领导能力:科学决策,业务素养,统筹协调,执行能力,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稳定等方面情况;

(三)工作实绩:完成目标计划,落实重点任务,科学管理发展实绩,对策建议服务基层等方面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工作作风、学风党务政务公开落实责任制遵守财经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主要考评内容:

(一)德: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大局观念法治意识合作共事文明礼貌思想品德等方面情况;

(二)能:政策水平科学决策开拓创新业务水平,组织协调业务素养,重视人才,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

(三)勤: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精神状态传达精神奉献精神责任意识等方面情况;

(四)绩:履职尽责完成任务组建团队,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工作业绩等方面情况;

(五)廉:遵纪守法模范带头勤俭节约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 考核类别、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类别:

考核分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聘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指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年度综合情况进行的考核。

(二)试用期考核对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间表现进行的考核。

(三)聘期考核指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一个聘期的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学校党委根据需要进行的聘期内考核等)。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与方法

(一)考核准备

1.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发布考核通知,准备测评表。

2.整理日常考核相关的数据资料。

3.被考核对象撰写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填写《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包括部门(单位)职工及服务对象测评,分类测评两部分,采取网上测评的方式进行。

1.部门(单位)职工及服务对象测评

由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全体职工及服务对象参加网络测评,服务对象范围由党委组织部和部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共同确定。

2.分类测评

正处级领导干部互评: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网络互评。

副处级领导干部互评: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尽量按照工作关联度安排副处级领导干部参加网络互评。共分为四个类别,同一类别内考核对象相互网络测评。

第一类: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党委统战部,督察督导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类:学院副院长,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考试中心),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创新创业学院,图书馆,期刊社,信息中心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类:基层党委(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保卫处(610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团委、后勤管理处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类:审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基建处,工会,校友工作办公室(校友总会秘书处)、教育基金秘书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林业教学科研实验中心,株洲校区管委会,档案馆副处级领导干部。

其他处级干部测评: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校),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考试中心),督察督导办公室实职处级领导干部参与测评。

(三)校领导测评

全体校领导对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网络测评,分管联系校领导对各部门(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处级干部进行网络测评。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测评=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50%+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考核综合测评×50%组成(具体办法详见《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办法》)。

(四)日常考核和延伸考察

听取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意见,深入师生员工进行个别谈话,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作深入了解考察核实,全面了解处级领导班子运行效能和处级干部的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日常考核结合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因私事出国(境)情况、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会议出勤、材料上报等日常工作表现情况。重点对测评结果与日常表现不符、测评数据出现异常的班子或个人开展延伸谈话考察,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情况。

(五)综合评分

测评得分为综合评价得分和单项测评得分两项内容。其中,综合评价得分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用于结果反馈和等次评定;单项测评得分作为考核结果的参考依据,用于干部针对性的跟踪管理和经常性教育。 

测评得分(得票百分比)=部门(单位)职工及服务对象测评×30%+同级分类测评×30%+校领导测评×40%。分数计算时,数据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四条 试用期考核的程序与方法:

(一)发布考核通知。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向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发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对象准备试用期总结报告。

(三)民主测评。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参加测评。教学单位参加测评职工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部门(单位),参加测评人数需达100%

(四)个别谈话。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班子成员、教职员工代表、其他工作骨干,与考核对象工作接触较多的人员。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人数较少的部门(单位)全体职工参加。

(五)形成考核意见。考核工作小组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以及平时掌握情况,在征求纪委意见后,形成考核意见。

(六)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转正。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的程序与方法:

(一)发布考核通知。在换届前向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发布考核通知。

(二)汇总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聘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公示聘期考核意见。

(三)学校党委研究审定聘期考核结果。

(四)学校党委根据需要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聘期内考核。

第十六条  容错纠错:

坚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正向激励和负向惩戒并重。着力整治怕事推诿、推卸责任、贪图安逸的慵懒行为,扫除为官不为、为官懒为、为官怕为的不良风气,积极建立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杜绝“逆淘汰”,大力营造崇尚实干、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

容错纠错工作应结合走访了解、谈话考察、举报问题等各方面情况,参考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数据,在对测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做到掌握实情、厘清责任、认真酌定,对综合评分结果与日常工作差异较大的进行上下20%以内的修正。容错纠错工作重点排查以下九类情况:

1.在改革创新实践和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敢于担当、大胆探索、推动落实,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2.在贯彻党政决议、推进重点工作、实施重点项目中,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和过失的;

3.在处理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出现偏差和过失的;

4.在化解焦点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引发信访的;

5.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6.在特殊时期和关键时刻敢于担责、在重大任务和专项工作中不计个人得失敢于推动,遭到不公评价和恶意报复的;

7.因对考核对象日常表现和工作业绩不了解造成测评数据出现异常的;

8.虽无违纪违法行为,但确实存在工作作风不正、推动工作不力、不干事、不作为、当老好人现象,测评数据明显高于表现和业绩的;

9.双肩挑及专业技术岗处级领导干部测评结果明显与履责表现不符的,经调查发现在管理服务工作上所花精力不够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一)评定等次

1.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结果:“”得票率达8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好”;“较好”及以上等次得票率在60%以上且“差”得票率低于30%的,可以评定为“较好”;“差”得票率达30%的应当评定为“差”,其他得票情况应当评定为“一般”。

2.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得票率达8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称职”及以上等次得票率在6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低于30%的,可以评定为“称职”;“不称职”得票率达30%的应当评定为“不称职”;其他得票情况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

3.优秀等次名额分配由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对象分类情况统筹考虑,优秀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考核对象总人数的15%

(二)考核结果审议

考核工作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认真分析研判,形成考核结果等次建议,上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审议。

(三)结果公示

经学校党委审议的考核结果,由考核工作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考核工作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回复。

(四)结果审定与反馈

公示期结束后,考核工作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进行审定并下文公布考核等次。

党委组织部及时将考核具体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评定等次:

(一)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的,班子直接评为“一般”或“差”等次,个人直接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二)在公务活动、对外交往中,有损学校名誉的或因履职不力导致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班子直接评为“一般”或以下等次,个人直接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三)本人或分管工作人员发生刑事犯罪案件的(以刑事拘留为起点),且经查实班子平时缺乏批评教育工作的,班子直接评为“一般”或“差”等次,个人直接评为“不称职”等次;

(四)分管领域因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通报以上批评,给学校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班子不能评为“好”等次,个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五)因滥用职权或不作为,引发、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的,班子直接评为“一般”或“差”等次,个人直接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六)未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出现违规出入境、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班子未履行提醒告诫职责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好”等次,个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七)在考核工作中,搞串联,拉帮结派、团团伙伙搞打击报复的;或对下属管理不严,不实事求是,包庇容忍其不作为,甚至帮其拉票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并由纪委进行查处;

(八)出现目标管理考核和作风效能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和取消评优评、良资格情形的,可参照运用至本办法。

其他受到责任追究的,需进行认真研判后确定。

第十九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评定:

(一)试用期考核等次评定

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优秀”得票率达8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称职”及以上得票率在6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低于30%的,可以评定为“称职”;“不称职”得票率达30%的应当评定为“不称职”;其他得票情况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

(二)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考核民主测评同意任职率在60%以下,或不同意任职率达30%的,经核查无误,应取消任职资格。

(三)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综合考核达不到称职以上等次的,应取消任职资格。

(四)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非组织安排学习、出国等情况连续请私假达半年的,顺延试用期,请假达1年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试用期出现重大失职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后提前终止试用期,取消其试用期考核。

第二十条 聘期结果评定:

(一)数据统计。将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相加除以聘期时间(年度)得出平均分值。

(二)处级领导班子聘期考核结果。“”得票率达8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好”;“较”及以上等次得票率在60%以上且得票率低于30%的可以评定为“较好”;“差”得票率达30%的应当评定为“差”,其他得票情况应当评定为“一般”。

(三)处级领导干部聘期内考核结果。“优秀”得票率达8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称职”及以上等次得票率在6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低于30%的,可以评定为“称职”;“不称职”得票率达30%的应当评定为“不称职”;其他得票情况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确定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十二 对处级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优秀”得票率较低、考核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半数的,应对班子进行提醒谈话;“一般”及以下等次得票率达到30%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并督促加强整改;“差”得票率达到30%的,可以对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二十三条 对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优秀”得票率较低、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半数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基本称职”及以下得票率达到30%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不称职”得票率达到30%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其工资待遇按照人事有关规定执行。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  充分运用民主测评中的单项测评结果,做好干部的长期跟踪管理和经常性教育,抓好干部全面发展。

单项测评中“德”或“廉”的“差”得票率达30%,经调查核实政治品质或道德品行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应予以免职;

单项测评中“能”的“差”得票率达30%,经调查核实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方面存在问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及时进行职务调整;因履职不力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根据其失职情节具体情况应予以问责调整;

单项测评中“勤”的“差”得票率达30%,经调查核实工作状态和进取精神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组织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予以问责调整或予免职;

单项测评中“绩”的“差”得票率达30%的,及时对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级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予以问责调整或予免职。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情况,由党委组织部存入学校工作档案及干部人事档案,做好资料积累,加强综合运用。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级干部有违纪线索的,交由纪委查处。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和考核工作小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相关考核部门、被考核对象要对提供的考核数据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与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介入或干扰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考核工作协作制。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考核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情况、信息数据,为考核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监督制。学校党委、纪委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工作人员、考核对象以及与考核工作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纪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重新组织考核。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南林党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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