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机关分党委、各党总支: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意见》(湘办发[2006]33号)要求,我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集中向党委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请机关分党委、各党总支组织本单位的处级党员干部认真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于2008年3月21日前汇总后交党委组织部。
中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