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级干部管理,实现干部梯队有序培养,客观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促进干部提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为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修订版)、《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中组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科级干部、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的科室负责人(专技岗)。
病假、事假、非组织派出外出学习时间连续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除特殊规定外,参加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三条 科级干部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
负责具体实施,对科级干部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科级干部教育管理、选送培养、奖励惩处、岗位调整、提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客观公正、民主参与原则;
(二)坚持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级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落实与审定。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七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部长任主任,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工作人员任成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核工作办公室可设立若干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需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单位)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成立相应考核工作小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配合学校做好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考核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的处级领导干部担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科级干部的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
1.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发布考核通知,准备测评表、采集相关数据等。
2.被考核对象撰写年度总结报告、填写《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在网络测评系统上传个人总结报告。
(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含部门(单位)职工及服务对象测评、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测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分类测评四个部分,采取网上测评的方式进行。
1.部门(单位)职工测评及服务对象测评。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全体职工及服务对象参加网络测评,服务对象范围由党委组织部和部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共同确定。
2.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测评。由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测评打分。
3.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经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由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测评打分。
4.分类测评。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听取工作关联度较大的部门(单位)意见,进行分类测评。具体分类为:
科级辅导员: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保卫处、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团委科级干部参加测评。
教学单位秘书: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科级干部参加测评。
其他科级干部:教学单位科级干部参加测评。
(三)综合评分
1.核算测评得分。网络测评得分为总体评价得分和单项测评得分两项内容。其中,综合评分以总体评价测评为计算基础,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用于等次评定和结果反馈;单项得分以各单项测评结果为计算基础,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参考依据,并作为针对性教育的重要依据,用于指导干部全面健康发展。
测评得分(得票百分比)=部门(单位)职工测评及服务对象测评×30%+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测评×20%+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20%+分类测评×30%;测评统计时,数据保留小数点后2位。
2.日常考核和延伸考察。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深入师生中了解情况,全面考察考核对象的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对测评结果与日常表现不符、测评数据存在异常的干部,开展延伸谈话考察,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情况。
3.结果初评。考核组通过走访了解、谈话考察、举报问题核实等方式,结合日常考察、年度考核考察情况,融入容错纠错机制,分析研判网络测评数据,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评定意见。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一)评优比例。优秀等次名额分配由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对象分类情况统筹考虑,优秀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考核对象总人数的15%。
(二)等级评定。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测评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情况,综合听取职能部门意见、调查核实情况,经分析研判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名单,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结果公示。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的考核结果,由考核工作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考核工作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回复。
(四)结果反馈。公示期结束后,考核工作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进行审定并下文公布考核等次。
党委组织部及时将考核具体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考核具体情况反馈给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本年度计算为有效的任职年限。
(二)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者,在职务晋升、职称晋级、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
(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者,绩效工资发放,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其工资待遇及人事关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组织调查属实的,评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或者道德品质较差,该项测评“差”得票率达到30%的;
2.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3.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不合格”达到30%的,经核实与现实表现相符的;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根据情况评定等次:
1.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按规定给予等次;
2.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者,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和考核工作小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相关考核部门、被考核对象要对提供的考核数据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与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考核工作协作制。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考核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情况、信息数据,为考核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实行考核工作监督制。学校党委、纪委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工作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相关纪律,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露考核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重新组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