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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17-08-17浏览次数:

中南林党发〔201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女干部的培养,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严格执行处级领导干部职务聘(任)期制度,每个聘(任)期为4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

工会、共青团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纪委副书记选拔按照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通知执行。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应能够任满一个聘(任)期(未满56周岁)。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研究生院院长、各学院院长(不含继续教育学院)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双肩挑”干部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副教授职称、博士学位。

(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有副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

(五)因工作需要,具有教授职称的专任教师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具有副教授职称的专任教师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六)提任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应具有学生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七)党委职能部门、人事处的处级领导干部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须具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八)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九)身体健康,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八条  充分运用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结合工作业绩和一贯表现,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坚持原则、敢抓善管、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第九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破格或者越级提拔的,须按照要求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第十条  出于下列原因,干部需要调整时,可提出调整、补充动议:

(一)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换届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聘期期满的;

(三)学校处级机构调整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

(四)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的;

(五)处级领导班子结构需要优化或处级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的;

(六)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七)处级领导干部受相关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八)因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干部平级交流和干部提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应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各单位、部门可以就本单位部门处级干部的任免或调整,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学院(不含涉外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行政岗位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推荐。

(二)选拔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与步骤: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研究,提出初始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期满,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对考察对象人选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考察组负责人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拟到学院任职人选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所在单位和拟任职学院的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所在单位的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委员和拟任职学院的有关负责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等;

(三)属学院内部产生的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增加到学院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委员、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拟到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任职人选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所在单位和拟任职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所在单位的处级干部和拟任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的科级干部或全体工作人员;

(四)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严格任前审核,防止带病提拔,对干部个人报告事项“凡提必核”,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考察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由考察组负责撰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考察组成员应当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拟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和学校领导家属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没有经过组织部考察的,党委会不予讨论,不搞临时动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学校党委会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均需试用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提任处级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可提前免去试任职务,结束试用期。

第三十四条  对党委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分管校领导,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必要时可集体谈话。

第三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进行。一般情况下,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在个别提拔或任期期满交流选聘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制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基本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同一岗位任职满8年,原则上应在部门(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二)同一部门(单位)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累计满12年,原则上应在部门(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交流的,由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委员及党委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

(一)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学校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行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三)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真实完整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第四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集中管理。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中南林党发〔201120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