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ner-01.jpg
  • banner-02.jpg
  • banner-03.jpg
  • banner-04.jpg

【党员管理】关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10-09-25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因调动工作、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3个月以上,且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条 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第四条 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各学院党总支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登记表》(见附件2,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于报到之日算起15天内,到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各学院党总支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转入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由党员本人持学校党总支(机关分党委)开具的党员证明(说明是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交至何时,组织关系转至何处等相关信息),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至省内的,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时到新的党组织报到;转移至省外的,持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时到新的党组织报到。
第七条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且外出地点不确定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党总支(机关分党委)审核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由党委组织部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各党总支(机关分党委)应建立外出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联系制度,采取适当方式与党员和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党员去向和外出期间表现。党员应主动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教职工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必须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离退休处党总支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党组织。
第九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应与学生毕业离校手续一并办理。各学院党总支应对毕业生党员进行摸底统计,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报送党委组织部。转移的方式是: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见附件3、附件4,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送党委组织部。转移至省内的,由学院党总支按本学院代码编号代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至省外的,由学院党总支指派专人到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办好后由各学院党总支分发到毕业生党员手中。
第十条 毕业生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接收单位已经确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接收单位尚未落实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毕业后仍留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到本单位党组织报到,各党总支(机关分党委)应及时将其编入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校内转移(教职工党员在校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也照此办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党员因改派等原因需改变组织关系转移去向的,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组织关系去向的原因,经原所在的学院党总支审核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退回原介绍信,重新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于确属不慎丢失需要补办的,应在上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学院党总支的证明,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予以重新办理,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超过3个月提出补办申请但无正当理由的,校党委组织部将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党员应强化组织纪律观念,要按期、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有效期的,不再办理接转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明确填写相关的内容,党费交纳时间栏不得填写“见证”字样,毕业生党员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时,党费统一交纳至当年6月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05年印发的《关于党员单位异动后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通知》(组织[2005]3号)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