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1)_2.jpg
  • banner-02.jpg
  • banner-03.jpg
  • banner-04.jpg

【党务指南】党务问答

发表时间:2010-09-07浏览次数:

                           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
    一、校外调入的党员同志,在工作关系确定在我校后,本人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我校,持介绍信到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二、校内工作单位变动的党员同志,本人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跨支部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及时到总支办理转移手续;跨总支调动工作的党员应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居住在长沙市、株洲市区内的,一律到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离退休处党总支;返聘人员的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返聘期满后,应及时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异地安置、受聘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六个月以上),及时到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受聘单位或务工经商所在地党组织。
    四、学生党员毕业后的组织关系,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毕业后准备考研的部分党员,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报组织部审核,可以将组织关系暂留在学校一年,但必须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超过六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视为自动退党。
    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到新工作单位的党员同志,在新工作单位不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各党总支、支部认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党总支负责将每一位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安排和组织好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负责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党员的去向,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总支或上级党组织反映。

                              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收缴
    1、党费的计算基数。在职教职工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以离退休后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每月基数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基数的1%;每月基数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每月基数在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基数的2%;每月基数在1500元以上者(税后),交纳基数的3%。
    3、党费上交时间。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按月交纳党费,支部按季度向总支交纳党费,总支每半年向组织部交纳党费。上半年于6月25日前,下半年于12月25日前上交组织部,组织部每半年向省委教育工委上交一次党费。
    4、党员工资调整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由组织部重新核算党费标准,总支每年要认真清查各支部收缴情况。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除按标准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伍角。
    8、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0、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总支委员会同意并上报组织部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11、党员因外出、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它党员代交、预交,但补交、预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2、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须先交清党费。 
    二、党费的管理
    13、全校党费由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管理责任人为党委组织部部长,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在学校计财处设立党费专用账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14、党总支、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各党总支都应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支部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并妥善保管好资料。
    15、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它用。
    16、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与接替人员或直接领导办好交接手续。
    17、党费按55%的比例上缴省委教育工委,每年按上年度收缴党费的20%的比例下拨给各党总支,下拨的党费指标必须在当年的12月底用完并报帐,党费的25%党委留用。
    18、党委组织部除负责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情况外,每年要向各党总支、党支部通报一次,并向省教育工委组织部报送《年度党费决算表》和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应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9、党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或抽查党总支、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三、党费的使用
    20、坚持合理使用、统筹安排、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1、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内活动。党委留用的党费及下拨各党总支的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四、党费的审批
    22、严格审批手续。动用党费,必须经同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准借用或侵占党费,不得任意滥用党费。
    23、党委留用的党费,使用数额较小的,由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组织部长批准后到财务报帐;数额较大的,报经党委书记同意,组织部长签字后报账。
    24、下拨党费的使用,由经办人签字,党总支书记同意并签字,组织部长批准签字后到学校财务报帐。
    五、其他
    2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2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7、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